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總承包(EPC)項目招標文件時,必須確保文件的全面性、規范性和前瞻性,以明確項目需求、界定各方權責、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其中,針對建設工程勘察這一基礎性、先導性環節,招標文件中應予以充分重視和清晰規定。以下將詳細闡述招標文件中需包含的、與勘察工作相關的主要內容。
一、 項目概況與勘察要求
- 工程總體概述:清晰說明項目的建設地點、規模、用途、投資估算、總體進度目標等基本信息。
- 勘察任務與范圍界定:
- 明確勘察階段(如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詳細勘察,或針對總承包特點的“一次性詳勘”要求)。
- 界定勘察工作的具體地理范圍、工程范圍(如地基、邊坡、地下工程、沿線工程等)。
- 說明是否需要包含專項勘察,如地質災害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水文地質詳細調查等。
- 勘察目標與深度要求:明確提出勘察工作需達到的技術深度和成果標準,其成果必須滿足工程總承包后續設計(特別是基礎與主體結構設計)、施工方案制定及工程造價準確編制的需要。應強調勘察成果與設計的深度融合要求。
二、 對總承包商及勘察工作的具體要求
- 總承包商資質與能力要求:
- 要求總承包商自身或其聯合體成員具備相應等級的工程勘察資質。若總承包商不具備,必須明確其分包勘察工作的管理責任,并對分包單位的資質、業績提出明確要求。
- 要求總承包商配備具備相應經驗的項目負責人和勘察專業負責人。
- 勘察工作執行標準與規范:列出必須遵守的國家、行業及地方現行的勘察規范、規程和技術標準清單(如《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021等)。
- 勘察方案大綱要求:可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提交初步的《勘察實施方案》或大綱,作為評審其技術能力的重要依據。方案應包括勘察方法、工作量布置原則、關鍵技術路線、進度計劃、質量安全保證措施等。
- 勘察成果要求:
- 成果內容:明確要求提交的勘察成果文件,通常包括勘察報告、巖土工程參數建議、圖表(鉆孔柱狀圖、剖面圖、平面圖等)、原位測試與室內試驗成果、巖土樣品等。
- 成果深度與形式:要求報告結論明確、建議具體,參數可靠,能直接用于設計。強調成果的數字化交付要求(如CAD圖紙、BIM兼容的地質模型數據等),以促進勘察與設計、施工的信息共享與協同。
- 成果審查與確認:明確勘察成果需提交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方可用于后續工作,并界定審查周期與費用責任。
三、 合同條款中的相關約定
- 工作界面與責任:在合同條款中清晰界定勘察工作與設計、施工工作的界面。明確總承包商對勘察成果的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總責,即使勘察工作分包,總承包商亦不能免除其總體責任。
- 勘察費用與支付:明確勘察工作的費用是否已包含在總承包合同總價中,以及其計價方式(如固定總價、按實結算等)。約定勘察成果提交、審查通過等關鍵節點與工程款支付的比例或條件掛鉤。
- 進度協調要求:要求勘察進度計劃必須納入總承包項目的總體進度計劃網絡,滿足設計工作的輸入需求,并考慮現場施工準備的銜接。
- 風險分配:明確因勘察成果錯誤、遺漏或延遲導致的設計變更、工程返工、工期延誤及費用增加的風險承擔原則。通常約定,因勘察原因造成的此類風險與費用由總承包商承擔。
- 變更處理:約定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若發現地質條件與勘察報告存在重大差異,需要補充勘察時的處理流程、責任認定和費用調整機制。
四、 評標標準中對勘察的考量
在技術標評審細則中,應設置針對勘察能力與方案的評分項,例如:
- 總承包商(或其聯合體、分包單位)的勘察資質與類似項目業績。
- 擬派勘察負責人的資歷與經驗。
- 投標文件中的勘察實施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及對項目特殊性的應對措施。
- 勘察成果的交付標準、深度及與設計施工協同的方案。
- 勘察工作進度保障措施。
五、 其他需注意事項
- 基礎資料提供:招標文件中,建設單位應盡可能提供已有的、與場地相關的周邊地質資料、前期勘察資料(如有)、地形圖、管線資料等,供投標人參考,并聲明其參考性,最終責任由總承包商通過實地勘察確認。
- 現場準入條件:說明在投標或合同簽訂后,為進行勘察作業所需的現場進入條件、配合要求及可能存在的障礙物清理責任。
- 健康安全環保(HSE)要求:明確提出勘察作業過程需遵守的現場HSE管理規定,包括鉆探作業安全、環境保護、廢棄物處理等。
**: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下,將勘察納入總包范圍有利于促進勘察與設計、施工的早期融合與全過程優化。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必須超越傳統的“按圖勘察”思路,從成果導向、責任明晰、風險共擔、協同高效**的角度,系統性地規定勘察工作的目標、標準、責任和接口,從而為選擇一個具備強大資源整合與地質工程技術管理能力的總承包商奠定堅實的合同基礎,最終保障工程項目的整體質量、安全與投資效益。